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626號
PCEV,100,板簡,626,2011042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626號
原   告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上原告與被告韋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肆
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韋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