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19號
原 告 綜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忠
上列原告對被告金高豐食品有限公司、楊碧泉提起給付租金等訴
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000元,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
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欠9,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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