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357號
原 告 李榮財即太元工程行
被 告 基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7日承攬被告「台2 丙線十分寮至雙溪段1.9K+530-21K+513新建工程」之灌漿錨 筋工程,於開始施工後,因原告發覺被告有無力撥款之疑慮 ,故經被告同意,合意終止雙方承攬契約,並就已完成部分 進行結算,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為新台幣(下同)180999元 ,原告並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卻未置理,嗣原告以存 證信函限被告給付,被告仍拒絕給付,屢屢催討,仍無效果 。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聲 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陳述略稱:兩造債務尚有糾 葛,礙難照付云云。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簡式合約書、統一發票、存證信 函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舉證有 何不付款之事由以供本院審酌,是其所辯:兩造債務尚有糾 葛,礙難照付云云,委無可採,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490條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承攬被告公司新建工程之灌漿錨筋工程,
經兩造合意終止契約並已結算,依約被告自負有給付未付之 承攬報酬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180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99年1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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