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60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詹守禮
被 告 石明福 原居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本件請求業據提出被告簽署之家樂福得益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為證,而被告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何反證為駁,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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