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陽亮
訴訟代理人 蔡淑慧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水源提起返還溢領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11,281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後,尚欠1,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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