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1032號
TPAA,100,裁,1032,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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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林欣屏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朝卿
參 加 人 桐核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文萬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上訴人參與被上訴人辦理之「日月潭觀光旅館促進民間投資 開發計畫」案,不服被上訴人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以桐核 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桐核麥公司)為最優申請人 之甄審結果,提出異議,對被上訴人之異議處理結果仍不服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提出申訴,經工 程會作成促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書,撤銷原異議處理結 果。被上訴人復以96年9月26日府觀企字第09601828870號函 另為異議處理;上訴人對此異議處理仍不服,又向工程會提 出申訴,經工程會作成促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書,撤銷



被上訴人第2次之異議處理結果。被上訴人再以97年9月1日 府觀企字第09701675930號函通知上訴人維持原綜合評審結 果(下稱第3次異議處理結果),上訴人不服,於97年10月1 日再次向工程會提出申訴,經該會作成促0000000號申訴審 議判斷書,駁回上訴人之申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經原審判決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依本案招商 申請須知之規定,日文認證書亦屬資格文件之一部分,原判 決認該日文認證書非屬本件之資格文件,有證據上理由矛盾 之違誤。依甄審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 辦法(下稱評審辦法)第12條及96年1月3日修正後評審辦法 第17條規定,本案既已於95年11月30日選出最優申請人,被 上訴人嗣後即不得再容許桐核麥公司就資格缺失部份進行補 正。惟被上訴人容任桐核麥公司於96年6月11日補正附件10 「協力廠商意願書」之簽名,顯已違反前開規定,原判決未 查,認仍得以補正,係適用法令不當之違法。又上訴人於起 訴狀中即分別就加計陽台與未加計陽台之情形,依法律規定 計算地面以上可建總樓地板面積,桐核麥公司所提出之地面 上總樓地板建築面積,不論是否加計陽台面積,均已超過法 規許可之建築面積。原判決就上訴人前開主張,未於判決理 由中說明不可採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甄審委員 既認桐核麥公司與另一申請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所提 出之投資開發計畫書,其中風險管理計畫與保險計畫完全相 同,則評分時自應給予相同分數。原判決就甄審會有無裁量 濫用之主張,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甄審會對於評分內容,固享有一定程度之判斷餘地,惟本案 關於財務計畫之營業收入部份,業經工程會促0000000號申 訴審議判斷書指摘桐核麥公司所估算之平均房價與市場行情 差距一倍以上,其所作之財務計算中之營運收入部分顯然失 實,甄審會即係基於失實之財務計畫內容,據以為評分基礎 ,進而評選桐核麥公司為最優申請人,有違經驗法則,原判 決未查,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原判決就被上訴人未附任 何理由之異議結果,未予糾正,置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不 顧,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等語,為其理由。惟原判決認 ,就資格審查部分,由本案招商申請須知得知,若為本國法 人,無須經公證或認證,若申請人為國外法人則需出具經由 該國政府核發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認證之證明文 件。本件桐核麥公司提出OKURA飯店為協力廠商與其專業經 理人,有該公司所提出之經日本東京法務局所屬公證人及經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文件可證。日文認證書日期縱



遭塗改,惟該認證書既非本件之資格文件,而OKURA飯店之 協力意願書業經審查合格,桐核麥公司既已提出合於規定之 協力意願書,符合資格要件之合格申請人,被上訴人未取銷 其資格,並無違誤。而桐核麥公司所出具日本OKURA HOTEL & RESORTS之協力廠商意願書,業經日本公證人SUSUMO SHIO YA認證,並由我國駐日代表處驗證,其認證書所載認證標的 ,僅限於認證之標的,至代理人有無請求做成認證之權限, 其文件則為公證人是否受理代理人請求認證之審查事項,非 屬認證之標的。查上開協力廠商意願書認證之日期為平成18 年7月25日(即民國95年7月25日),其認證期日固在本案招 商公告95年8月28日之前,然本件招商文件,並無規定相關 資格文件應做成之期間,參加人提送上開協力廠商意願書之 認證文件,其期日未違反招商文件之規定。桐核麥公司所提 出之OKURA公司英文合作意願書中已表明OKURA飯店合作管理 與商業經營之意願,已符合申請須知之規定。是系爭OKURA 飯店之意願書,符合申請須知之規定,不因有無non-bindin g之記載而異。其中有關95年10月25日之「工作小組」審視 桐核麥公司當初所提出之附件十「協力廠商意願書」,雖發 現無簽名用印,但因附件十後面附有平成18年登簿第900號 認證文件及英文意願書,而未審查其無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此缺失與其他招標人缺失同,故認定其可補正,上開有關工 程會前次審議判斷書中所質疑之處,業均已經桐核麥公司逐 一說明及補提出書證說明。就評審結果部分,參加人主張總 樓地板面積計算含停車空間、機電空間及屋突等不計入容積 部分之樓地板面積,經甄審委員之專業審查後,均認並無違 反建築法之規定。是有關桐核麥公司之所提出之建築面積, 於審查會中即已詳加說明其面積為何,然有關桐核麥公司當 初所提總樓地板面積為何,既經其於審查會中說明,係包括 不計入法定容積部分,如地下室及陽台等公共設施,是兩者 之計算基礎不同而已,然彼此之間,並無相互矛盾之處。而 本案基地已有面臨10米寬之計畫道路,依被上訴人之招標須 知參、三、開發經營範圍明定,桐核麥公司自得於合法之範 圍內,請求該將魚池鄉○○段第395–218地號上之「臨時道 路」之改道,被上訴人作成廢止該道路之決議,亦無不公。 本件桐核麥公司與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二家公司之風險 管理計畫與保險計畫與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雖屬相同, 純係屬其協力廠商即台灣經濟研究院之原因所致,無礙於該 二家廠商之投標資格。甄審會於甄審之時,考量桐核麥公司 之投資規模及朝國際級之飯店方式為之,據此而為評定桐核 麥公司為最優申請人,自應予以尊重,而難認其不具可行性



。有關「綜合評審結果」部分,已將有關原有工程會所質疑 之處予以重新召開甄審會,且就工程會前次申訴審議判斷書 中所指摘之處,亦均逐一詳加說明。甄審會委員於第3次異 議處理階段雖理由說明有簡略之嫌。然應審查其是否遵守相 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而 甄審會之決定屬合議制之決定方式,其共同結論必須足以統 合甄審會之決定內涵,且個別委員依其性質應獨立行使職權 ,則其決定理由之詳盡形成,確有非被上訴人所得強求者。 是以如不能指出甄審會之決定有違反程序規定、違法或顯然 不當之情事者,本尚難以理由之疏略而對被上訴人苛責,因 認被上訴人所為之桐核麥公司為合格申請人之處分、異議處 理結果並無違誤,審議判斷予以維持,亦無不合,駁回上訴 人之起訴,業已於理由中詳予論斷。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書所載內容,無非復執業經 原審論斷不採之陳詞,再予爭執,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 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係以其一己對法規之主 觀見解,任意指摘原判決所為論斷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之情,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 ,泛言其論斷違法,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 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 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至本院93年度判字第899號判決,案情與本件不同, 上訴人主張援引,尚有誤解,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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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桐核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