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0年度,341號
TPSV,100,台聲,341,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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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三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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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