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0年度,29號
CSEV,100,旗簡,29,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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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鍾祈麟
      鍾榮財
      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旗簡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 年4 月1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00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100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及撥 款通知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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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