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99號
原 告 東昱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08,3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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