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0年度,316號
STEV,100,店簡,316,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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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316號
原   告 楊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懋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就被告100年2月9日異議狀答辯之內容,於7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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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