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316號
原 告 楊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懋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就被告100年2月9日異議狀答辯之內容,於7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