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添富
楊豐懋
被 告 王郁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新小字第11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26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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