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國坤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