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557 號、第930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玉貴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玉貴雖可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 詐騙集團成員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使 用,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詐 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11月23日 某時,在雲林縣林內鄉○○村○○路6 號,將其於99年11月 22日所有向合作金庫銀行林內分行(下稱合作金庫)申設之 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此方式幫助其等詐騙 他人財物。繼之該名成年男子所屬之犯罪集團,旋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在拍賣網站刊登虛偽拍賣 物品訊息之方式,詐騙劉智民、周頡、王朗豪、邱昱能及楊 盛鈞等人,致劉智民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 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 張玉貴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得款後立即將款 項提領一空。嗣經劉智民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 情。
二、本件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 辦意旨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
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1541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所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上開業經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犯罪事實,係被告張玉貴同一時間、地點,交付同一 合作金庫帳戶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進而詐騙不同之被害人 ,該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係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 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 臺上字第77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提供上開合作金庫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等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並 非實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
與詐騙被害人劉智民、告訴人周頡、王朗豪、邱昱能及楊盛 鈞之行為人間,有何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被告應僅係出於幫助之意思而為,尚未達到共犯之參與程度 ,其所為應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依 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侵害 數人之財產法益,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坦承交付帳戶予他人使 用之事實,惟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又被告並無犯罪 前科,素行尚佳,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 小,惟其提供帳戶予他人犯罪使用之幫助犯行,使收受帳戶 者憑恃犯罪追查不易而肆無忌憚,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顯 對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且於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多所宣 導,勿交付個人帳戶以免淪為不法犯罪之幫助工具,卻仍交 予他人使用,顯徵其對法令禁止規範之嚴重漠視心態,否認 犯行之犯後態度,且5 名被害人因詐騙所受財產損害合計達 新臺幣102,000 元,暨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及方式│匯款金額 │
│號│ │ │ │ │(新臺幣)│
├─┼───┼──────┼────┼───────┼─────┤
│ 1│劉智民│於雅虎奇摩拍│99年11月│臺北縣深坑鄉(│30,000元 │
│ │ │賣網站上刊登│24日上午│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販賣蘋果電腦│10時30分│深坑區○○○街│ │
│ │ │之虛偽訊息 │ │3巷17號4樓,以│ │
│ │ │ │ │網路ATM匯款 │ │
├─┼───┼──────┼────┼───────┼─────┤
│ 2│周頡 │於雅虎奇摩拍│99年11月│桃園縣楊梅市民│ 6,000元 │
│ │ │賣網站上刊登│25日上午│族路5段285巷9 │ │
│ │ │販賣資生堂乳│10時54分│號,以網路ATM │ │
│ │ │霜之虛偽訊息│(誤載為│方式匯款 │ │
│ │ │ │11時54分│ │ │
│ │ │ │) │ │ │
├─┼───┼──────┼────┼───────┼─────┤
│ 3│王朗豪│於雅虎奇摩拍│99年11月│臺北市松山區南│34,000元 │
│ │ │賣網站上刊登│23日上午│京東路四段126 │ │
│ │ │販賣筆記型電│11時45分│號7樓,以網路 │ │
│ │ │腦之虛偽訊息│(誤載為│ATM方式匯款 │ │
│ │ │ │45分) │ │ │
├─┼───┼──────┼────┼───────┼─────┤
│ 4│邱昱能│於雅虎奇摩拍│99年11月│臺北市北投區立│12,000元 │
│ │ │賣網站上刊登│24日下午│德路150 號臺北│ │
│ │ │販賣iPhone手│12時27分│富邦銀行,以 │ │
│ │ │機之虛偽訊息│ │ATM 自動櫃員機│ │
│ │ │ │ │方式匯款 │ │
├─┼───┼──────┼────┼───────┼─────┤
│ 5│楊盛鈞│於雅虎奇摩拍│99年11月│臺北縣板橋市(│20,000元 │
│ │(移送│賣網站上刊登│23日下午│現改制為新北市│ │
│ │併辦部│販賣LAKEWOOD│18時56分│板橋區○○○路│ │
│ │分) │吉他之虛偽訊│ │二段110 號臺北│ │
│ │ │息 │ │富邦銀行華江分│ │
│ │ │ │ │行,以ATM 自動│ │
│ │ │ │ │櫃員機方式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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