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0年度,83號
CHEV,100,彰小,83,2011042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83號
上 訴 人 白淑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良山白淑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10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