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32號
原 告 許皮
被 告 蘇楊明珠
被 告 楊明哲
被 告 楊靜惠
被 告 楊靜美
被 告 楊明志
被 告 楊靜華
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540 元【計算式:屏東
縣九如鄉○○段341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800 元/ ㎡×78.05 ㎡
=218,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