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0年度,19號
SLEV,100,士聲,19,201104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宏
相 對 人 江國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 審全字第43號裁定提供新臺幣890 萬元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 單供擔保,嗣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台北地院98 年度重訴字第306 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在案。聲請人為 取回擔保金,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 100 年1 月20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 就聲請人提存之假扣押擔保金行使權利。惟因遷移新址不明 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地址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 、戶籍謄本、民事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等件為證,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