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相 對 人 陳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萬華區,且兩造間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第21條亦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 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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