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上 訴 人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被上訴人 摩納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淑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6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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