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相 對 人 幕峰登山嚮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介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 段189 號7 樓,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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