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16號
被 告 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登龍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汝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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