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原 告 嘉義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文力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綱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曾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本件嗣經囑託測量原告起訴範圍及經原告
為訴之追加,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61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220元,
尚應補繳1,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