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添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賴俐錦
李季達
周宜慶
楊世宏
廖仁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30 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補繳上訴費用裁定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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