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96號
CYEV,100,嘉小,96,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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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被   告 林陳花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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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