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賴俐錦
李姿靜
被 告 賴駿騰即賴俊延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5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851元,及其中新台幣32,677元自民國9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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