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郭黃鳳京
郭芳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旺等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相對人即其餘張媽黃葉之後代全體子孫之姓名、住居所、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按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 書狀不合程式,民事訴訟法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即其餘張媽黃葉代全體子孫之 姓名及住居所,其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 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