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聲字,100年度,11號
NTEV,100,埔簡聲,11,201104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戴世璋
相 對 人 李柳玉梅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其他從屬權利讓 與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龍星昇第五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7年6 月2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中華開發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 於98年6 月3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8年10 月16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向相對人之住所南 投縣國姓鄉長豐村東二巷76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惟因相 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重要通知函及信封等 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 之上開文件,其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書因遷移不明 而無法送達,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 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1/1頁


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