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埔簡字第8號原 告 劉文龍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被 告 劉木山 劉松吉 劉俊雄 劉喬炳 劉秋全 黃劉淑宛 邱劉淑鳳 劉秋菊 劉水源 劉稪槐 劉昭正 劉稪章 劉月英 劉順章 陳劉月春 劉月對 劉滄海 劉滄慶 劉惠美 劉麗芳 劉麗娟 劉英財 劉蕙萱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沂倢 石素珠 廖吉雄 廖文和 號之1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廖吉正 廖文吉 林廖彩鳳 廖美足 黃銘宗 黃健誠 黃御翔 號5樓 黃惠英 李勇雄 李献達 李献成 李献富 李美裕 劉實 劉慶章 劉信志 劉燕雪 劉換珍 劉碧霞 劉換琴 劉燕鈴 劉家如 劉蔡秋香 劉乾盛 劉水福 劉水金 劉燕玉 劉桂珠 劉桂雲 劉秀玲 黃義淞 黃永真 黃永田 黃淳鈺 3號 黃秀娥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劉松吉、劉木山、劉喬炳、劉秋全、黃劉淑宛、邱劉淑鳳、劉秋菊、劉水源、劉稪槐、劉昭正、劉稪章、劉月英、劉順章、陳劉月春、劉月對、劉滄海、劉滄慶、劉惠美、劉麗芳、劉麗娟、劉英財、劉蕙萱、石素珠、廖吉雄、廖文和、廖吉正、廖文吉、林廖彩鳳、廖美足、黃銘宗、黃健誠、黃御翔、黃惠英、李勇雄、李献達、李献成、李献富、李美裕、劉實、劉慶章、劉信志、劉燕雪、劉換珍、劉碧霞、劉換琴、劉燕鈴、劉家如、劉蔡秋香、劉乾盛、劉水福、劉水金、劉燕玉、劉桂珠、劉桂雲、劉秀玲、黃義淞、黃永真、黃永田、黃淳鈺、黃秀娥應協同原告劉文龍就其被繼承人劉金水所有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一○五六地號、面積三七二四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之前項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㈠編號1056之A004即編號A部分面積六二○點六七平方公尺土地 分歸被告劉松吉、劉木山、劉喬炳、劉秋全、黃劉淑宛、邱劉 淑鳳、劉秋菊、劉水源、劉稪槐、劉昭正、劉稪章、劉月英、 劉順章、陳劉月春、劉月對、劉滄海、劉滄慶、劉惠美、劉麗 芳、劉麗娟、劉英財、劉蕙萱、石素珠、廖吉雄、廖文和、廖 吉正、廖文吉、林廖彩鳳、廖美足、黃銘宗、黃健誠、黃御翔 、黃惠英、李勇雄、李献達、李献成、李献富、李美裕、劉實 、劉慶章、劉信志、劉燕雪、劉換珍、劉碧霞、劉換琴、劉燕 鈴、劉家如、劉蔡秋香、劉乾盛、劉水福、劉水金、劉燕玉、 劉桂珠、劉桂雲、劉秀玲、黃義淞、黃永真、黃永田、黃淳鈺 、黃秀娥與原告劉文龍公同共有取得。㈡編號1056之A003即編號B部分面積六二○點六六平方公尺土地 分歸原告取得。㈢編號1056之A002即編號C部分面積六二○點六七平方公尺土地 分歸被告劉木山取得。㈣編號1056之A001即編號D部分面積一二四一點三三平方公尺土 地分歸被告劉松吉取得。㈤編號1056即E部分面積六二○點六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劉 俊雄取得。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被告劉俊雄、劉喬炳、劉秋全、黃劉淑宛、邱劉淑鳳、劉秋 菊、劉水源、劉稪槐、劉昭正、劉稪章、劉月英、劉順章、 陳劉月春、劉月對、劉滄海、劉滄慶、劉惠美、劉麗芳、劉 麗娟、劉英財、劉蕙萱、石素珠、廖文吉、林廖彩鳳、廖美 足、黃銘宗、黃健誠、黃惠英、李勇雄、李献達、李献成、 李献富、李美裕、劉實、劉信志、劉燕雪、劉換珍、劉碧霞 、劉換琴、劉燕鈴、劉家如、劉蔡秋香、劉乾盛、劉水福、 劉水金、劉燕玉、劉桂珠、劉桂雲、劉秀玲、黃義淞、黃永 真、黃永田、黃淳鈺、黃秀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1056地號、地目旱、面 積372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訴外人劉 金水、被告劉木山、劉松吉、劉俊雄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 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之權利範圍欄所示。原告欲 分割土地以便利土地之利用,然訴外人劉金水已於原告起訴 前死亡,而劉金水繼承人即被告劉松吉、劉木山、劉喬炳、 劉秋全、黃劉淑宛、邱劉淑鳳、劉秋菊、劉水源、劉稪槐、 劉昭正、劉稪章、劉月英、劉順章、陳劉月春、劉月對、劉 滄海、劉滄慶、劉惠美、劉麗芳、劉麗娟、劉英財、劉蕙萱 、石素珠、廖吉雄、廖文和、廖吉正、廖文吉、林廖彩鳳、 廖美足、黃銘宗、黃健誠、黃御翔、黃惠英、李勇雄、李献 達、李献成、李献富、李美裕、劉實、劉慶章、劉信志、劉 燕雪、劉換珍、劉碧霞、劉換琴、劉燕鈴、劉家如、劉蔡秋 香、劉乾盛、劉水福、劉水金、劉燕玉、劉桂珠、劉桂雲、 劉秀玲、黃義淞、黃永真、黃永田、黃淳鈺、黃秀娥及原告 等61人至今尚未辦妥繼承登記,為此前述被告等60人應協同 原告就系爭土地被繼承人劉金水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 ,以利分割。系爭土地迄今仍保持共有,致土地均無法充分 利用,而兩造間並未定有不能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 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為充份利用各共有人土地,爰依民 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劉喬炳、黃劉淑宛、邱劉淑鳳、劉秋菊、劉水源、劉稪 槐、劉昭正、劉月英、劉順章、陳劉月春、劉月對、劉滄慶 、劉惠美、劉麗娟、劉英財、劉蕙萱、石素珠、廖文吉、林 廖彩鳳、廖美足、黃銘宗、黃健誠、黃惠英、李勇雄、李献 達、李献成、李献富、李美裕、劉實、劉信志、劉燕雪、劉 換琴、劉燕鈴、劉家如、劉蔡秋香、劉乾盛、劉水福、劉水 金、劉燕玉、劉桂珠、劉桂雲、劉秀玲、黃義淞、黃永真、 黃永田、黃淳鈺、黃秀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劉俊雄、劉秋全、劉稪章、劉滄海、劉麗芳、劉換珍、 劉碧霞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之陳 述略謂:同意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方法分割。 ㈢被告劉木山、劉松吉、廖吉雄、廖吉正、廖文和、黃御翔、 劉慶章則到庭陳稱:同意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方法分割。四、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 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地籍圖謄本 、土地登記簿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復為被告 所不爭執,並有南投埔里事務所100年1月28日之複丈成果圖 在卷可參。再徵之上開土地共有人除被告劉俊雄、劉秋全、 劉稪章、劉滄海、劉麗芳、劉換珍、劉碧霞、劉木山、劉松 吉、廖吉雄、廖吉正、廖文和、黃御翔、劉慶章到庭外,其 餘被告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主張其等權利,亦未就分割之 方法有所主張,足認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堪信原告上開 之主張屬實,是原告以兩造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訴請前開被 告辦理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五、按裁判上定共有物之分割分法,法院有審酌共有物各種情形 ,顧及共有人全體利益而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當事人主 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792號、49年度台上字第 2569號判例可資參照。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方法分 割,符合現狀及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無須互相補貼或重新整 地,且兩造取得之土地均屬方正,各共有人間便於利用,顯 然符合大多數人之利益,故認依上開分割方案分割對兩造較 公平、合理,且提高土地整體之利用價值並兼及兩造間共有 價值平等均衡原則,乃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六、末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 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 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 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共有人全體各按 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附表:┌──┬────────────────────────────┬─────┬───────┐│編號│ 共 有 人 │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 │├──┼────────────────────────────┼─────┼───────┤│一 │ 劉文龍 │ 1/6 │ 1/6 │├──┼────────────────────────────┼─────┼───────┤│二 │ 劉木山 │ 1/6 │ 1/6 │├──┼────────────────────────────┼─────┼───────┤│三 │ 劉松吉 │ 1/3 │ 1/3 │├──┼────────────────────────────┼─────┼───────┤│四 │ 劉俊雄 │ 1/6 │ 1/6 │├──┼────────────────────────────┼─────┼───────┤│五 │ 劉松吉、劉木山、劉喬炳、劉秋全、黃劉淑宛、邱劉淑鳳、劉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1/6 ││ │ 秋菊、劉水源、劉稪槐、劉昭正、劉稪章、劉月英、劉順章、 │ 1/6 │ ││ │ 陳劉月春、劉月對、劉滄海、劉滄慶、劉惠美、劉麗芳、劉麗 │ │ ││ │ 娟、劉英財、劉蕙萱、石素珠、廖吉雄、廖文和、廖吉正、廖 │ │ ││ │ 文吉、林廖彩鳳、廖美足、黃銘宗、黃健誠、黃御翔、黃惠英 │ │ ││ │ 、李勇雄、李献達、李献成、李献富、李美裕、劉實、劉慶章 │ │ ││ │ 、劉信志、劉燕雪、劉換珍、劉碧霞、劉換琴、劉燕鈴、劉家 │ │ ││ │ 如、劉蔡秋香、劉乾盛、劉水福、劉水金、劉燕玉、劉桂珠、 │ │ ││ │ 劉桂雲、劉秀玲、黃義淞、黃永真、黃永田、黃淳鈺、黃秀娥 │ │ ││ │ 、劉文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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