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9年度,211號
PDEV,99,斗簡,211,2011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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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1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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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