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11號
原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訴訟代理人 呂淑雅
謝欣佑
被 告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訴訟代理人 黃順政
高竣峰原姓名高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六、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應更正為「六、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錯誤,爰依法更正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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