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0年度,73號
PDEV,100,斗小,73,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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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陳錫鎮
被   告 鄭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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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