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51 號
被付懲戒人 李宗賢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李宗賢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本案黃嘉欽等 5 人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 行)大甲分公司(下稱大甲分行)服務期間,辦理「麗緻天 尊」、「新竹華邦山莊」及「牛頓大樓」等房地貸款涉有違 法情事,刑事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 度偵字第 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起訴書提起公 訴,起訴書略以,大甲分行經理黃嘉欽、副理陳金富、襄理 陳瑞椿、曾志松、領組李宗賢等人在辦理「麗緻天尊」、「 新竹華邦山莊」放貸,違背職務逕行超額放貸,圖利陳依穠 等集團成員各計新臺幣(下同)9,969 萬 8,000 元及 1 億 1,159 萬 7,950 元,在辦理「牛頓大樓」房地貸款圖 利陳依穠計 85 萬元。又黃嘉欽另於 93 年 1、2 月間,以 請領出差費及祝賀就職週年之名義索取賄款等。被付懲戒人 等均係受銀行之委託為銀行處理放款事務之人,理應遵守銀 行內部風險控管規定,卻未嚴守分際,反利用職務之便圖利 他人,造成銀行龐大之帳款損失。【參閱附件一】二、據臺灣銀行董事會稽核室查核結果,黃員等 5 人辦理前開 授信業務,核有下列疏失:
(一)自 93 年 1 月至 94 年 6 月止,以夫妻、父子、兄妹 或無親屬關係之 2 人持分共有之土地及建物作擔保申貸 購屋貸款案,未依照該行總行 89 年 10 月 2 日(89) 銀融字第 18181 號函:「…,以數人共有之土地及建物 作擔保申貸房屋購置貸款,在房地押值範圍內,最高核貸 總額比照本行房屋購置貸款最高額度辦理(目前最高額度 為 2 千萬元),並以土地及建物共有人為連帶借款人名 義共同借款為限」之規定核貸,分別由共有人訂借購屋貸 款總金額逾 2 千萬元者共 13 戶。【參閱附件】(二)辦理購屋貸款,其借款人戶籍及擔保品所在地均非該大甲 分行所在地,未依照該行 88 年 10 月 26 日(88)銀融 乙字第 18069 號函:「重申 78 年 1 月 23 日銀融字 第 01063 號暨 78 年 6 月 10 日銀融字第 07528 號 函為營業單位辦理授信應避免越區營業,…。」之規定者 計有 10 戶。【參閱附件二】
三、黃員等 5 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
違法」「失職」之情事,謹依同法第 8 條、第 19 條之規 定,送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 6119 號 、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起訴書。
(二)臺灣銀行大甲分行授信業務專案查核報告。被付懲戒人李宗賢申辯意旨:
一、本件移送書係指:申辯人等 5 人於大甲分行服務期間,辦 理「麗緻天尊」、「新竹華邦山莊」及「牛頓大樓」等房地 貸款涉有違法情事,刑事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 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起 訴書提起公訴,起訴書略以,大甲分行經理黃嘉欽、副理陳 金富、襄理陳瑞椿、曾志松、領組李宗賢等人在辦理「麗緻 天尊」、「新竹華邦山莊」放貸,違背職務逕行超額放貸, 圖利陳依穠等集團成員各計 9,969 萬 8,000 元及 1 億 1,159 萬 7,950 元,在辦理「牛頓大樓」房地貸款圖利陳 依穠計 85 萬元。又黃嘉欽另於 93 年 1、2 月間,以請領 出差費及祝賀就職週年之名義索取賄款等。申辯人等均係受 銀行之委託為銀行處理放款事務之人,理應遵守銀行內部風 險控管規定,卻未嚴守分際,反利用職務之便圖利他人,造 成銀行龐大之帳款損失云云。
二、本案貸款案約 94 戶,貸款金額約 8 億 5 千萬元,申辯 人承辦此案件因路程、人力、時效問題,奉主管指示支援擔 任對保及專案處理之窗口,除上開工作外,93 年間申辯人 另承辦消費者貸款案件約 156 戶,企業貸款 130 戶,由 於案件繁多及時間匆促,容其中些微不慎有作業疏失之處, 絕非故意違法疏失。而申辯人與陳依穠等集團素昧平生、亦 非親非故,既未從中謀取私人不法利益,亦無圖利彼等之可 能。
三、又本案「華邦社區」貸款案擔保品之鑑定估價,係經主管指 示依財團法人中華聯合徵信中心之鑑價報告為準,鑑價報告 土地買賣依市價每坪 15 萬-18 萬元,房地總價約在 2 千至 2,900 萬之間估價。(參見附件三、四中華聯合徵信 中心鑑價報告)。而「麗緻社區」之鑑定估價經主管長官指 示依訪價方式,房地總價約 4 千萬元估價,本案貸款戶鍾 志岳、鍾澄雯於本行借款 2,250 萬元設定抵押權 2,700 萬元,同業代償設定抵押權 3,000 萬元,顯未有高估之情 形。(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附件五)。況本案貸款業經清 償者計有(1 )「牛頓大樓」貸款。(2 )「麗緻天尊」: 張智剛、李靜宜、陳裕泰、孫梅馨、鍾澄雯、鍾志岳。(3
)「華邦社區」:姜春蓮、陳文豪、高香君、彭增偉、尤明 德。非全屬無法收取之帳款。其間 93 年 9 月間總行稽核 室至大甲分行做年度稽核時,因針對「華邦社區」貸款以買 賣契約承做案件需補「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章」以當佐證, 口頭告知陳瑞椿襄理,襄理即告知申辯人通知仲介公司宋福 鋒先生補章(當時已承作華邦社區買賣案件 8 件,尚未承 做「麗緻天尊」貸款,往後買賣案件申請人需請「太平洋房 屋仲介公司蓋章」以確認成交價格,而主管要求申辯人於買 賣契約書蓋以「正本相符」確認章(以作業規定為由),而 非 94 年 7 月總行稽核室針對本案做專案查核後,為逃避 司法調查而補章。(詳見附件六。)申辯人確無如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 6119 號、95 年度 偵字第 3565 號起訴書 31 頁至 34 頁所載(六)李宗賢涉 嫌偽造印文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在此申辯人再予以申辯 94 年 7 月 1 日的總行稽核室曾針對本案貸款做專案稽核時 ,曾對經理黃嘉欽、襄理陳瑞椿等人因作業流程有違失,而 遭總行懲處,(詳見附件二。)但稽核結果,亦認定申辯人 就本案之作業並無疏失之處,而未被懲處,顯見申辯人上無 違行內規定,更遑論有故意圖利他人之犯行。
四、申辯人係於 78 年 11 月入行,每日敬業辦事,一心從公, 努力不懈,80 年被遴選為服務優異人員,嘉獎乙次,82 年熱誠服務嘉獎 2 次不等,計入行至今共獲嘉獎 17 次, 8 年考績為 7 年「甲」、1 年「乙」,此有歷年考績表足 憑(如附件一)。查申辯人於本件貸款等中係最基層的承辦 人員,所有作業全仰承上層指示辦理,並無審核決定權,茲 為遵從主管長官之指示辦理,竟被指違反行內規定,而應負 行政及刑事責任,事理之不公,莫此為甚。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在其起訴書亦對申辯人表示同情,認申辯人 是最基層承辦人員,受主管指示而辦理相關手續,聲請法官 對申辯人從輕量刑並緩刑之宣告云云。
五、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行為,在刑 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 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 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故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 成立為斷者,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 審議程序。查本件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94 年 偵字第 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案件,對申辯人 等提起公訴,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95 年度訴字第 815 號背信案審理中,而本件是否為懲戒處分,應以刑事案件是 否成立為斷,爰懇請鈞會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先停止本件
審議程序之議決。事關申辯人前程、榮辱,如蒙鈞會恩准, 不勝感禱之至。
六、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申辯人歷年考績表、獎懲紀錄。
(二)臺灣銀行獎懲通知書。
(三)財團法人中華聯合徵信中心財產鑑價調查報告(徵聯鑑 93 字第 4716 號)。
(四)同上(徵聯鑑字第 4715 號)。
(五)新竹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臺灣銀行董事會稽核室 93 年 11 月 10 日董稽字第 09300144971 號函。
理 由
被付懲戒人李宗賢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梧棲分公司領組,前於 93、94 年間任職於臺灣銀行大甲分公司(下稱大甲分行)擔任放款徵信業務之領組,負責提供授信對象及其保證人、票據關係人之徵信資料及分析,勘估擔保品之價值,俾作為核貸之依據。與時任大甲分行經理之黃嘉欽(綜理該分行業務,於貸款授信業務擔任核定人員,負責審核初審及覆審人員所簽具之意見。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未確定);副理陳金富(於貸款授信業務擔任覆審,負責審核初審意見,擬具具體意見,供核定人核定。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未確定);初級襄理陳瑞椿(於貸款授信業務擔任主辦之初審人員,負責授信案件附隨資料之審核,簽具應否准駁之意見,並擬具核貸條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未確定);主辦會計曾志松(94 年 1 月 14 日接辦他調之陳瑞椿擔任授信初審工作。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未確定)。均係為臺灣銀行處理事務之人。
曾國銓、姜春蓮夫婦平日從事房地產投資買賣、仲介等業務,曾春蓮並於 93 年間擔任鈺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鈺天公司」)之負責人;陳依穠(原名陳淑媛,88 年 11 月 24 日改名為陳依穠,96 年 1 月 2 日改回陳淑媛),對外自稱「小鍾」,亦從事房地產投資買賣,惟因個人債信不佳,無法以其名義向銀行貸款,故均找其親友或他人為人頭擔任房地買受人及向銀行貸款之借款人、保證人。陳依穠並自 93 年 8 月間起擔任「鈺天公司」之負責人;陳百賢則從事個人裝潢業,承攬陳依穠所投資房地之裝潢工程,幫忙陳依穠代送客戶申請貸款文件至銀行,並掛名「鈺天公司」業務經理;王力斌係王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從事裝潢業及房地產投資;謝適旭係天福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從事幫忙企業戶規劃貸款事宜;宋福鋒係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仲介公司」)新竹市園區店之房地
仲介業務員,於 92 年間自行招攬開發「新竹華邦山莊社區」(係上市之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集資在新竹縣寶山鄉所興建之透天別墅社區,下稱「華邦山莊」)之委任銷售業務,因而認識也去「華邦山莊」看屋之陳依穠。張沐鐸則係張沐鐸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從事代書業務,透過「華邦山莊」人員介紹承辦「華邦山莊」房地買賣過戶等代辦事宜。
緣「華邦山莊」多達 400 餘戶,每戶建坪 60、70 至數百餘坪不等,而王力斌之兄王台雙任職之通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安公司)承攬「華邦山莊」之工程,並將其中修繕工程轉包給王力斌施作,然因「華邦山莊」興建過程多所波折,泰半之住戶不願依約繳納後續工程款,致王力斌無法透過通安公司取得工程款,迨於 92 年 10、11 月間,王力斌乃應王台雙之提議,透過王力斌熟識多年之友人蘇明性(91 年 8 月 13 日改名為蘇天甫,93 年 5 月 28 日再改回蘇明性)引介,轉請蘇明性之姑姑卓蘇秀鳳幫忙詢問,有無銀行可以低利率之方案來承作「華邦山莊」之房地貸款案件,以便住戶有資金繳納後續工程款,屆時王力斌即可順利請領工程款,嗣卓蘇秀鳳將前情轉達與其有禮品生意上往來及認識多年之友人即大甲分行經理黃嘉欽,黃嘉欽因甫調任大甲分行,亟需放款業績,遂於 93 年 1、2 月偕同陳瑞椿、被付懲戒人等徵信、授信人員至「華邦山莊」會勘,並與王力斌及「華邦山莊」興建委員會成員等人晤談、評估,雙方初步達成共識,惟仍需待大甲分行報臺灣銀行總行核可後方可承貸。大甲分行即於 93 年 3 月 30 日由陳瑞椿擬具、黃嘉欽決行而以大甲營字第 09300017091 號去函臺灣銀行消費者金融部表示欲以優惠利率承貸「華邦山莊」貸款案而報請核示,經臺灣銀行於93 年 4 月 6 日以銀融乙字第 09300073161 號函回覆同意依照大甲分行所擬優惠利率條件辦理承貸,大甲分行即於 93 年4 月 27 日由黃嘉欽決行以大甲營字第 09300022041 號去函「華邦山莊」管理委員會暨主任委員,聲明經王力斌多次爭取協商議訂,大甲分行已開辦「華邦山莊」優惠利率購屋貸款及理財型房貸之專案服務,並指定住戶如欲申請該專案貸款請洽王力斌協助辦理。
迨至 93 年 5 月間已有數戶「華邦山莊」住戶透過王力斌以前開貸款專案獲大甲分行准予核貸,嗣其中一戶房地已向大甲分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2400 萬元登記、欲貸 1900 萬元,因房屋所有人兼借款人李炯泰遭「華邦山莊」住戶質疑侵占興建委員會公款,乃有意出售該房地,王力斌欲藉此機會入住而承作「華邦山莊」社區裝潢業務,遂同意承接買下(即附表二編號 1-1、1-2 所示房地),惟王力斌向黃嘉欽要求大甲分行需准貸 2700萬元,其始願意承接,詎黃嘉欽明知王力斌所承買之實際價格僅
有 2100 萬元,且明知依臺灣銀行內部規定,類此申貸金額超過2000 萬元之案件,業已超過分行經理權限,須報請臺灣銀行總行審核,竟找來擔任徵信之被付懲戒人詢問有無方法解套,被付懲戒人表示曾在之前承作過同一擔保品以數名連帶借款人共同借款 2000 萬元以上而獲核貸並撥款,黃嘉欽與授信初審之陳瑞椿討論後,遂指示陳瑞椿請被付懲戒人轉達王力斌可墊高買賣契約價格,並再找一人共同買受房地而貸款,被付懲戒人、陳瑞椿因礙於黃嘉欽對其等握有提報升遷、評定考績之權限,只好聽命行事。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遂與王力斌共同基於意圖為王力斌不法之利益,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變造買賣契約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力斌以自己任土地買受人,其不知情之兒子王志豪名義任房屋買受人,再與張沐鐸代書基於意圖為王力斌等借款人不法利益、行使變造買賣契約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沐鐸額外收取一件 1000 元之潤筆費,而變造房地合計買賣價金為 4077.6 萬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並提出予大甲分行,而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黃嘉欽、被付懲戒人、陳瑞椿遂於附表二編號 1-1、1-2 所示經辦日期,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由陳瑞椿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而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足生損害於大甲分行。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王力斌、張沐鐸共同以此方式使王力斌合計超貸 1272.63 萬元,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嗣王力斌於 93 年 6 月 9 日獲貸合計 2700 萬元至其、王志豪帳戶後,於同日將已填妥自其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帳戶提領 105 萬元款項,並蓋好印鑑章之取款憑條,連同該帳戶存摺一併交予卓蘇秀鳳,由卓蘇秀鳳於同日持至臺灣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如數領款後轉帳存入卓蘇秀鳳臺灣銀行延平分行帳戶內。其後黃嘉欽因認為王力斌代辦貸款之速度較慢,遂開放其他人亦可直接向大甲分行申請「華邦山莊」貸款,且為爭取更多業績,更開放由崇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志建設公司)在新竹市○○路所興建之「麗緻天尊」建案等其他物件亦可沿用「華邦山
莊」貸款條件,且亦可援用前開王力斌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及欲貸金額若超過 2000 萬元則以兩人分散借款之方式申貸,而得超貸得較高金額,且對於以人頭戶買受房地後申請貸款亦可接受。陳依穠、曾國銓、姜春蓮、陳百賢、謝適旭、宋福鋒、張沐鐸獲悉後,其等即與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及王力斌,於其等所參與之貸款案件,共同基於意圖為款項使用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及行使變造買賣契約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為以下之犯行:
(一)陳依穠以無償或支付數十萬元不等金額之代價,或找其親 友,或透過陳百賢抽佣而介紹,或經其他人士介紹,覓妥 孫梅馨、陳裕泰、鍾澄雯、鍾志岳、張智剛、曾怡君、李 靜宜、洪皖萍、李采珉、陳羿帆、陳敏淳、陳伯州、張志 明、陳文豪、高香君、尤明德、江許煌、江惠明、江麗文 、江榮芳、張坤鋒、莊斐雅、張世強等人頭擔任房地買受 人及借款人或保證人,而承買如附表一編號 2-1、2-2、 3-1、3-2、5、6、7-1、7-2、11-1、11-2 所示「麗緻天 尊」房地、附表二編號 2、7、8、9、12、16、17、18、 19、20、22 所示「華邦山莊」房地(其中編號 8、9、 12、17、20 係宋福鋒居間仲介成交)、附表三所示新竹 市○○路房地。再分別由張沐鐸以每件 1000 元之潤筆費 不實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中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 影本後,再由陳依穠或陳百賢、張沐鐸、宋福鋒檢送相關 變造不實買賣契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 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續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 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 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 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 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 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由陳瑞椿 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 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 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 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 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 ,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 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宋福鋒並在其所仲介 成交之案件款項核貸撥款時親至大甲分行確認,獲撥款項 除償還及塗銷該房地原抵押及設定債務外,其餘款或流入 陳依穠本人帳戶、或撥入陳依穠利用之人頭帳戶內(資金 流向如各附表所示),供陳依穠支付應付給出賣人之價款
、償還貸款本息、支付員工薪水等開銷之用。黃嘉欽、陳 瑞椿、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陳依穠、陳百 賢(就前開其所介紹人頭之案件)、張沐鐸、宋福鋒(就 前開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共同以此方式使陳依穠超貸如 附表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其中附表 一編號 11-1、11-2 貸款案件,因陳瑞椿已調至其他分行 ,陳金富當天請假,故係由曾志松、傅光華擔任初審、覆 審。)。
(二)另曾國銓、姜春蓮以其夫妻,與所找之友人彭增偉為人頭 ,分別任房地買受人、借款人、保證人,而透過陳依穠介 紹,購買如附表一編號 1 所示「麗緻天尊」房地,及附 表二編號 3、編號 11 所示「華邦山莊」房地,再告知張 沐鐸欲墊高之金額,由張沐鐸以每件 1000 元之潤筆費不 實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中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 本後,再由姜春蓮、曾國銓或陳依穠、張沐鐸、宋福鋒檢 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契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 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續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 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 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 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 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 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由 陳瑞椿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 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 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 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 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 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 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宋福鋒並在其 所仲介成交之案件款項核貸撥款時親至大甲分行確認,獲 撥款項除償還及塗銷該房地原抵押及設定債務外,其餘款 或流入曾國銓、姜春蓮本人帳戶、或撥入其等利用之人頭 帳戶內,供曾國銓、姜春蓮使用(資金流向如各附表所示 )。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 與陳依穠、張沐鐸、曾國銓、姜春蓮、宋福鋒(就其所仲 介成交之案件)共同以此方式使曾國銓、姜春蓮超貸如附 表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
(三)陳依穠另以每戶房地收取 10 萬元到 30 萬元不等佣金之 代價,於 93 年 11 月至 94 年 1 月間,透過謝適旭之 介紹,為需求資金周轉使用之曾建翔及楊秀雲、陳世平及
王淑蓮、陳世雄及錡靜宜、吳德欽及詹瑞娟等四對夫妻, 以購買「麗緻天尊」房地可藉裝潢款名義套取資金運用之 名義,仲介曾建翔等 8 人,向「崇志建設」及地主李謀 定購買如附表一編號 4-1、4-2、8-1、8-2、9-1、9-2、 10-1、10-2 所示房地,並透過陳依穠安排,由張沐鐸以 每件 1000 元之潤筆費不實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一各 編號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後,再由陳依穠或張沐 鐸、謝適旭檢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契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 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續由被付懲 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 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 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 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 」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 陳瑞椿處,由陳瑞椿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 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 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 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 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 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 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 謝適旭且在各該貸款案件核貸撥款並付清買賣價金後,再 從中收取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高額佣金始將剩餘款項 交給借款人使用。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 其等任務,而與陳依穠、張沐鐸、謝適旭共同以此方式使 前開貸款人超貸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 於臺灣銀行之財產。
(四)陳依穠另透過姜春蓮之介紹,收取數額不等佣金後,為急 需資金週轉之張傑閔、劉安育、萬國興等 3 人,與原本 即認識之李秀盆、李秀麗姊妹,以及經不詳人士介紹而來 之汪信芳、黃琪瑞、陳雪玲,以及邱貴蘭介紹之馮以強等 人,或以不需出自備款或以可假藉裝潢款名義而購買房地 向銀行貸款套取資金運用之名目,媒介李秀盆、李秀麗、 汪信芳、張傑閔、劉安育、馮以強、黃琪瑞、陳雪玲、萬 國興等人購買如附表二編號 4、編號 5(汪信芳自任保證 人,並找來友人詹寂如擔任房地買受人兼借款人)、編號 6、10、13、14、15、21 所示「華邦山莊」房地後,復以 前揭同一手法,由張沐鐸以每件 1000 元之潤筆費不實墊 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 影本後,再由陳依穠或張沐鐸檢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契約
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 分行,其中編號 4 所示房地貸款案件,因李秀盆之資力 不足,大甲分行要求增列 2 位保證人,經陳依穠向李秀 麗要求支付 90 萬元費用獲李秀麗同意後,陳依穠遂以 24 萬元代價覓得王力斌擔任第 2 位保證人後提出貸款 申請,上開貸款案件續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 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 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 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 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由陳瑞椿在消 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 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 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 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 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 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 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宋福鋒並在其所仲介成交 之案件款項核貸撥款時親至大甲分行確認,貸得款項之資 金流向如附表二各編號貸款案件所示。黃嘉欽、陳瑞椿、 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陳依穠、張沐鐸、王 力斌(附表二編號 4 部分)、宋福鋒(附表二編號 6、 14、15 部分)共同以此方式使前開借款人超貸如附表二 編號 4、5、6、10、14、15、21 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 於臺灣銀行之財產。
嗣於 93 年第 4 季左右,臺灣銀行總行派員至大甲分行作例行性稽查時,因稽查人員以大甲分行受理之「華邦山莊」貸款案件既曾向太平洋仲介公司之宋福鋒詢價過,即應在買賣契約上補正有關太平洋仲介公司之印文,被付懲戒人遂要陳依穠提出有關太平洋仲介公司之印章以便補蓋在相關買賣契約書影本上,並吩咐陳依穠日後申請之貸款案件亦要在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用太平洋仲介公司印章,陳依穠轉向宋福鋒請求提供,但宋福鋒因無法提出,乃叫陳依穠自己要做就去做,而以此消極放任之精神上助力幫助陳依穠偽造印章,陳依穠遂於 94 年 1 月間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造「太平洋房屋新竹分公司園區直營店」之印章,陳依穠並與宋福鋒、陳百賢、被付懲戒人基於同前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依穠親持該偽造印章或交由宋福鋒、陳百賢,而數次至「大甲分行」轉交予被付懲戒人,任意在如附表一編號 1、2-1、2-2、5、6、7-1、7-2、9-1、9-2 所示、如附表二編號 3、4、5、6、7、8、9、10、11、12、14、15、16、
17、18、19、20、22 所示等貸款授信案件之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補蓋偽造之印文數枚(參見附表一、二),表示該買賣契約有經太平洋仲介公司參與仲介、鑑價,而足生損害於太平洋仲介公司及大甲分行。
其後因為陳依穠所送貸款案件之人頭戶債信不良,人頭戶之「華邦山莊」房地遭銀行聲請法院查封,「華邦山莊」住戶對王力斌不再信任,王力斌無法順利收到裝潢款項,資金調度困難,遂於94 年 1 月下旬想要以 1200 萬元購入如附表二編號 4 所示其擔任借款保證人之房地,再持以向大甲分行超貸之同一手法另取得 600 萬元周轉金使用,王力斌至大甲分行告知黃嘉欽其欲貸 1800 萬元,黃嘉欽乃找來被付懲戒人,二人即向王力斌表示援例以欲貸之金額 1800 萬元,推算約為買賣契約 2300 萬元之8 折,黃嘉欽、被付懲戒人即與王力斌共同基於意圖為王力斌不法利益,及行使變造買賣契約、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力斌以其不知情之妻羅秀枝、之子王志豪為房地買受人人頭,並以羅秀枝擔任借款人、王力斌自己及王志豪任保證人,而將買賣契約書上買賣價金由 1200 萬元不實墊高為1700 萬元加計室內裝潢 600 萬元共計 2300 萬元,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並提出予大甲分行申請貸款,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黃嘉欽、被付懲戒人遂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 23 所示經辦日期,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不實估價 2300 萬元,並在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復上呈至授信初審曾志松處,曾志松於審核書面資料後,遂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黃嘉欽、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王力斌共同以此方式使王力斌合計超貸 840 萬元,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嗣王力斌取得該 1800 萬元貸款後,除代償李秀盆尚欠大甲分行之借款,及轉帳 255 萬元自備款給李秀麗外,其餘近 600 萬元則用來支付予「華邦山莊」裝潢工程之下包廠商。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李宗賢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偽造之『太平洋房屋新竹分公司園區直營店』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太平洋房屋新竹分公司園區直營店』印文,均沒收」,確定在案。
上開事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起訴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815 號刑事判決及同院 100 年 4 月 6日新院燉刑智 95 訴 815 字第 07070 號函(敘明被付懲戒人部分已於 100 年 3 月 11 日判決確定)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申辯略稱,渠於 93 年間除上開工作外,尚另承辦消費者貸款約 150 戶,企業貸款 130 戶,由於案件繁多及時間匆促,容有些微不慎之作業疏失,惟絕未高估抵押物之價值,且渠與陳依穠等素昧平生、非親非故,更無圖利之可能,亦無偽造文書等情事云云(詳如事實欄所載),否認有前揭違失,但與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顯不相符,所辯自不足採,所提證據亦均不足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6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利益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宗賢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附表一:(麗緻天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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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擔保│借款人│申貸日│原買賣契│變造買賣│以左列│超貸金額│偽造「│
│號│品 │(保證│期【受│約書金額│契約書不│不實墊│ │太平洋│
│ │ │人) │理文號│(單位:│實墊高買│高買賣│ │房屋新│
│ │ │ │】大甲│新臺幣)│賣價額 │價額或│ │竹分公│
│ │ │ │分行承│ │ │不實估│ │司園區│
│ │ │ │辦人及│ │ │價一定│ │直營店│
│ │ │ │經辦日│ │ │成數核│ │」印文│
│ │ │ │期 │ │ │貸之放│ ├───┤
│ │ │ │ │ │ │款金額│ │清償結│
│ │ │ │ │ │ │(其中│ │果 │
│ │ │ │ │ │ │「優惠│ │ │
│ │ │ │ │ │ │」係指│ │ │
│ │ │ │ │ │ │經政府│ │ │
│ │ │ │ │ │ │補貼利│ │ │
│ │ │ │ │ │ │息之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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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優惠貸│ │ │
│ │ │ │ │ │ │款,「│ │ │
│ │ │ │ │ │ │一般」│ │ │
│ │ │ │ │ │ │則指未│ │ │
│ │ │ │ │ │ │經政府│ │ │
│ │ │ │ │ │ │補貼利│ │ │
│ │ │ │ │ │ │息之房│ │ │
│ │ │ │ │ │ │屋購置│ │ │
│ │ │ │ │ │ │一般貸│ │ │
│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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