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0年度,32號
NHEV,100,湖聲,32,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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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相 對 人 蔡德隆  原住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100 年3 月7 日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原積欠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債務,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 12月22日將債權讓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台北國 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96年3 月29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依法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然因相對人遷移 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戶 籍謄本、遭退回之原信封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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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