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280號原 告 李鎮宇被 告 明榮駿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聰明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 年5 月19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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