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76號
CLEV,100,壢簡,76,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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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6號
原   告 周佩瑜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葉明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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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