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285號
原 告 温飾效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正國
訴訟代理人 吳君豪
被 告 李曼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 告地址,均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 裁定命其於 7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及提出戶籍謄本,而該 裁定業於100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 1紙在 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