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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9年度,775號
SJEV,99,重簡,775,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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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7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隆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隆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萬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釽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中提起反訴,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 第231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46,9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有 被告民事答辯暨反訴狀在卷可稽,則被告提起反訴非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原告不同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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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