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許朝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