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1年度,10號
SSEV,91,新小,10,20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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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許朝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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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