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訴字第四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季滄
訴訟代理人 梁晉坤
被 告 三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貳拾貳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餘參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有關命被告應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票款部分,得假執行。餘命被告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貨款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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