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9年度,953號
FSEV,99,鳳簡,953,2011050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余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蓮秀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