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25號原 告 李桂旭即金鼎當舖訴訟代理人 林俊安被 告 趙儷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4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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