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車籍過戶登記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0年度,225號
FSEV,100,鳳簡,225,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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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李桂旭即金鼎當舖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安
被   告 趙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4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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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