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高啟哲
謝惠慈
戴碧岐
被 告 陳純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零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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