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欣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林秀滿
訴訟代理人 莊英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發票日 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帳號二二一七-0號,票號B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五 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因訴外人統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莊進生急需購買混凝土原料,故 向伊借用空白支票(票號BB0000000號),由莊進生填寫面額為五十萬元,並言 明支票金額由莊進生全權負責,伊與原告並無生意上往來,故系爭票款債務應由 莊進生負責等語置辯。
三、查原告起訴所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