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
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