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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667號
KSBA,99,訴,667,2011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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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
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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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