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00號
KSBA,100,訴,200,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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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陳東河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春安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並應依同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事實及理由」,且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4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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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