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訴訟代理人 呂光敏
被 告 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被 告 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被 告 明山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財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音頻感知器貳個、金庫感知器壹個、鐵捲門感知器參個、地老鼠參個、磁簧開關柒拾組、玻璃感應器壹拾參個、體溫感應器貳個、讀卡機參部、緊急按鈕壹個。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
被告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讀卡機壹部、體溫感應器貳個、磁簧開關參組、警報器壹個、緊急按鈕壹個、地老鼠壹個。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陸佰肆拾陸元。
被告明山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讀卡機壹部、鐵捲門感知器貳個、磁簧開關參拾壹組、玻璃感應器壹拾個。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捌元。
被告甲○○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讀卡機貳部、玻璃感應器貳個、音頻感知器貳個、磁簧開關貳拾貳組、緊急按鈕壹個、警報器壹個。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貳拾陸元。
被告乙○○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讀卡機參部、玻璃感應器伍個、地老鼠參個、磁簧開關肆拾組。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依序分別以本判決於原告依序分別以新台幣伍仟元、新台幣貳仟元、新台幣貳仟元、新台幣伍仟
元、新台幣參仟元為被告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被告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明山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被告乙○○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十二年八月二十 日、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八十八年七月八日與被告等分別訂立保全服務契約, 約定原告於被告指定處所裝設保全器材,提供保全服務,期間各為三年,詎被告
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被告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於九十年 四月十一日、被告明山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被告甲○○於 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被告乙○○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均因未繳費,於原告催收 未果後,於同日原告即依約終止保全服務之提供,兩造契約既已終止,原告爰請 求被告保全器材,又若被告無法返還前開器材,則應照價賠償原告之損害等情, 業據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客戶保全資料、庫存明細表、銷貨單等件為證。被告 均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