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張桓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蘇 秋 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