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虹宇光學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幸娜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本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24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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