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073號
原 告 周于靖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姚鼎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事件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 6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 判歧異,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99年10月7 日 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6 號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 該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6 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 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