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吳何春蓮
被 告 黃俊義
王信傑
鼎金派出所警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