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二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證人陳永成、方瑞珍供述明確,核 與台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記載相符,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